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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时代” 如何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发布日期: 2017-03-20 发布作者:总工会 阅读次数:1 字号:[ ]

“二孩时代” 如何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眼下,“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使准备生育二孩的在职女职工越来越多,就此引发女职工“三期”内权益受侵犯的劳动争议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减少因“二孩”引发的劳资纠纷,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长足、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余伟军律师向准备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及用人单位支招。

  先看几个案例。杭州某贸易公司在杭州城北、城东和城西设有三家直营店,小卿入职后在城东店担任店长,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店长每年要轮岗一次,但城东店长任期到了后,小卿以自己有孕在身不愿调整到城北店工作而引发劳动争议,诉至仲裁委;另一服饰公司女工林某未婚怀孕后,因妊娠反应大提出不能胜任现有的工作,要求调整工作岗位,被公司以员工自己提出“不胜任本职”及违反计生规定为由辞退而闹到了法院。另,还有包括因女工怀孕流产不准假、生育津贴不给付,以及产假返岗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引发的劳动纠纷等。

  那么,“二孩时代”,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呢?余律师说:劳资双方除了要知法懂法,还要互相体谅,真诚以待。

  女职工方面:一是要真诚相告。女职工一旦发现自己怀孕后,应及时提交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等生育资料,并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告知孕情及身体真实状况,以尊重互谅原则,处理好休假、调岗等问题,以避免沟通受阻,协调不畅而滋生矛盾。

  二是要遵守规定。女职工“三期”内确需向用人单位请假休息的,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及时履行请销假手续,出具正规的医院诊断证明。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手续、出具证明的,应提前以信函、短信等有效方式如实说明情况,并保留相应证据,避免事后履行了请假手续而难以举证。

  三是要强化意识。在职期间,女职工如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或“三期”内停缴生育保险,应及时向人社部门举报,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职工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另外,多渠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三期”内权益了然于心,避免不知、应用有误及过度维权而引发劳动争议。

  四是要留存证据。女职工“三期”内权益受侵,应当留存相关证据,并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矛盾。如矛盾无法调和,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方面:一是要和谐共处。对出现的休假、调岗等问题,要积极与生育二孩的女工沟通协商,妥善解决,依法给予女职工“三期”内特定劳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是要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二孩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应当给予补足差额。

  三是规章要有,但要体现人文关怀,对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办理病假、产假等手续时应给予理解和必要的方便,避免因要求过苛给女职工带来精神压力或不满而引发彼此间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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