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在某超市从事货架整理和保洁工作。3个月前,超市老板考虑到店面及店内设施陈旧,决定停业装修,要求所有职工回家等候上班通知。期间,李娜和同事们一直没有拿到工资。他们找老板理论,老板却说,他们没有上岗、在家休息,自然没工资。大家推选李娜为代表,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李娜他们没能正常上班,是由于超市停业装修,这种停工显然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按上述规定,超市在职工未能上班的第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他们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一般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经协调,李娜和同事拿到了相应的工资和生活费。超市也允诺,在停工装修期间,会依法继续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