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维权知识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无效约定

发布日期: 2016-01-27 发布作者:总工会 阅读次数:1 字号:[ ]

  案情简介:某区总工会开展“秋查社会保险费缴纳”专项行动,在巡查到某设备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均未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与外来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公司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乙方”。区总工会工作人员立即向该公司负责人指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该公司按照区总工会要求,及时依法进行了整改。

  案件评析: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很显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不管劳动者是否自愿,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实践中,有些劳动者由于担心社保账户不能异地转接主动写“放弃社保承诺书”;有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以高薪代替社保”、“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保”,这些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