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热线: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8年了,从未请过年休假。去年12月,我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发我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公司同意我辞职,但拒绝给我补发工资,理由是:公司从未限制我休假,而且我也没有申请过年休假,因此视为我主动放弃年休假。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年度职工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休假。
你虽未主动要求休假,但公司也未主动安排你休假,所以不能算是你主动放弃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你的工作年限为8年,年休假是5天,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向你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