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罗已经在丰台区某服装厂连续工作了14年。今年3月底,老罗的合同即将到期,厂里认为,他工作中一直表现不错,于是决定和他再续签劳动合同,老罗当场就表示同意。但厂里给老罗拿出的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却是4年,而老罗向厂里提出希望能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厂里的领导拒绝了。于是老罗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老罗在厂里工作了14年,超过了法定的10年期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老罗也要求与厂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厂里就应当与老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拒绝老罗的要求。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老罗所在的工厂违反了上述规定,还应向老罗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两倍的工资。